法科生论文写作的误区与矫正
作者 | 沈玮玮,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
来源 | 民主与法制时报
当前有的法学论文,尤其是学生学位论文,大量简单移植西方制度的所谓“经验”,论证逻辑不清晰,缺乏国情关怀,把本该论证的问题当成结论建议,把刻意构建的基础知识当成理论升华。
笔者认为,可以以历史方法破解这种困局。
惯常做法及误区
历史的一般方法与理论
习惯于总结并借鉴域外经验,可以称得上是当前法学学子论文习作的“外在”视角,而从历史习惯中反思制度为何失效以及如何演变成为当下模样,则需要一种基于过往的“内在”视角。
笔者认为,即使移植思维主导下的法学论文写作,也要注意使用历史的论证方法,至少它有助于发掘“移植制度”在各自的历史中是如何形成的,如此才能真正评估其“移植”的可行性。
作为受体的中国法,更需要以历史视野观察已有制度为何不能发挥预期效果。
因此,我们需要学习和利用中国法律史的思维方法,以制度史的演变和思想史的背景去解释制度的变与不变,这样才能更好地预测制度的未来走向,即所谓的“以史为鉴,可以知兴替”。
如何恰当地发现中国问题的症结、合理地分析中国问题的成因、正确地评价中国问题的价值,需要研究者将研究的视野放置在中国历史视域下,这才是今后法学学子论文写作的导向与目标。
理论升华更需要立足中国国情与实际。只有立足中国历史的理论,才会在中国土壤上具有实践性。
照搬西方已有的研究结论进行理论建构,且不考虑中国制度的历史惯性,形成的理论是空洞的。
从概念上讲,理论是过往实践的抽象,真正的理论只能来自于自身历史的积淀,而不是他者的历史,否则便成了生搬硬套。
简单构思一些经不起历史考验的制度建议是极其不负责任的,更理性的做法是回顾过往,直面属于中国的“真问题”。
我们只有以发掘中国法律史的观念和价值为核心,才能真正发掘属于自己的法律理论,避免在结论部分强行涉足其他专业来弥补法学研究的片面化思维,更无需强行套用法理学基础理论故作姿态。
重温苏力教授2003年“非典”毕业季致辞:安分不易,守己更难
陈兴良 车浩 桑本谦 | 评奸杀案改判:手段残忍、自首与死缓
陈兴良 车浩 桑本谦 | 评奸杀案改判:手段残忍、自首与死缓
点击相应图片识别二维码
获取更多信息
北大法宝
北大法律信息网
法宝学堂
法宝智能